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52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2********823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9日经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看到被害人黄某丙在井边打水,因两人素有矛盾,黄某甲拾起木板朝黄某丙身上打,黄某丙用身边的水桶进行抵挡,随后黄某甲和黄某丙扭打在一起,黄某甲将黄某丙推到在地,致其头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黄某丙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回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罗某乙、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8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罗某甲、罗某乙、黄某乙。
鉴定人名单:李某某、谭某某。鉴定单位:邵阳市**司法鉴定所。
4.被害人:黄某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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