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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兼修车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街道**村委****号,住樟树市福城街道办事处******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朋友王某某酒后到本市沿江路聚豪会足道泡脚,因其点名的技师被别人叫走,被告人黄某甲与聚豪会足道工作人员产生纠纷,在店内大骂聚豪会足道工作人员,聚豪会足道顾客杨某甲、杨某乙在前台见状就劝被告人黄某甲不要骂人,被告人黄某甲遂打了杨某乙一拳,杨某甲、杨某乙想还手被劝开。之后,被告人黄某甲被王某某拉出聚豪会足道。在店门口,被告人黄某甲手指着店内继续骂人。十余分钟后,杨某甲、杨某乙和同伴杨某丙、被害人杨某丁从店内出来,看见被告人黄某甲,上前与其理论,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推搡追打。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二次将被害人杨某丁打倒在地。经樟树市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丁左枕部急性硬膜下小血肿,右额骨骨折,右侧多根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杨某丁8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杨某丁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张某某、黄某乙、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6.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红芳

检察官助理:付腾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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