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40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2020年7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左右,在**县**镇**行政村**自然村马某某家中,因邻里纠纷,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村村民魏某某、马某某发生口角引发争执,后被告人黄某甲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马某某、魏某某扎伤。经涡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魏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黄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马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两人伤情均为轻伤二级,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程光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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