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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69********,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8时许,“舟永公路”施工队在舟曲县**镇**村**桥头西侧的一块地里施工时,因为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朱某某对该地的归属权存在争议,两人因此发生口角,继而引发相互撕扯推搡,在撕扯推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害人朱某某左脸部扇了一巴掌,被害人朱某某就扑向被告人黄某甲,并扯住被告人黄某甲的衣服领子,接着被告人黄某甲抓住被害人朱某某的头发将其摔倒在地,随后在被害人朱某某胸部及上半身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朱某某身体左侧第6、7肋骨骨折,2020年5月25日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遇事不冷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身体轻伤的后果,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成山

书记员:王帆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舟曲县**镇**村;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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