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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龙 川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起 诉 书

龙检刑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区,现住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1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5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龙川县****村委会**村的家门前村道扩宽路面,其邻居被害人曾某某外出务工回到家中时,认为黄某甲扩宽路面的地方占用了其水田,双方遂引起争吵。期间黄某甲的父亲黄某乙、曾某某的丈夫黄某丙也参与争吵,在双方争吵过程中黄某甲捡起地上的石头扔向曾某某,导致曾某某左手等部位受伤。经龙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将黄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杨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伤情鉴定;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采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黄某甲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勇强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一宗二册,举证提纲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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