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1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l8日下午 6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和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在博罗县**村委会**组黄某乙、黄某丙家中饭厅吃饭。期间,黄某甲与陈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现场一同吃饭的人劝停。后黄某甲走出去不久,又倒回饭厅内用携带的一把弹簧刀刺伤陈某某的右腹部。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伤残九级。2011年9月28日,黄某甲投案自首。
2020年5月28日晚上8时28分,被告人黄某甲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博罗县**镇行驶,行至**镇高速公路出口红绿灯处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广东省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静脉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甲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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