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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0********,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南阳村**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在湖北省武汉市等地通过邮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刘某某及黄某乙、陈某某等人收买了到配套有网银U盾、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及身份证照片等信息资料的信用卡共计8张,并进一步非法提供给其上家QQ昵称为“美丽花园”的人(另案处理)。嗣后,上述涉案银行卡中刘某某名下卡号62305207600********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石某某名下卡号62305207600********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收取到电信诈骗被害人黄某丙于晋江地区被诈骗的部分赃款合计95000元。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湖北省大冶市**号楼**单元**室被抓获归案,并查获用于作案的“华为”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到的手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银行开户信息、交易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刘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被告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甲手机中提取的微信及QQ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潮阳

检察官助理:吕士明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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