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寻乌县**乡**村**号,捕前住江西省寻乌县**镇**。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粤140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甲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梁某某借款本金800000元人民币(以下同)及利息。该判决于2017年**月**日生效后,黄某甲拒不执行。
2017年4月11日,梁某某向梅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2日,梅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4月23日发出(2017)粤1402执330号执行通知书和(2017)粤1402执503号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7、8月,黄某甲位于寻乌县**乡**村的土地房屋被征收,征收安置补偿款共2895947.73元。2017年7月26日黄某甲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兄弟黄某乙代理指定收款账户、领取补偿款等相关事项。
2017年8月,黄某乙银行帐户分两笔收到上述征收安置补偿款2895947.73元后,黄某乙取出100多万元现金交给黄某甲。黄某甲获得补偿款后,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拒不执行上述生效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世福
检察官助理:谢祥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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