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站**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携带刀具去到本区南村镇茶岗路鑫亮百货门前,趁被害人黄某乙不备之机,抢走其手机一台后逃跑,被害人发现后立即追赶,追至本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179号时,被告人黄某甲拿出其携带的刀具抗拒抓捕,后逃离现场。同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173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身上缴获被抢的金色红米6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琬稀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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