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22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无业,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至9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与孙某某(另案处理)因无钱生活,产生了抢劫卖淫女钱财的念头,并由孙某某在网上寻找联系方式,由被告人黄某甲使用手机联系了卖淫女黄某丙。同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孙某某共同来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48号“丽呈君顿”酒店,由孙某某在大厅等候,由被告人黄某甲来到黄某丙在上述酒店的8813房间内,采取用手捂嘴、持随身携带的小刀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向被害人黄某丙索要钱财。在此情况下,被害人黄某丙被迫向黄某甲提供的其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人民币900元,向黄某甲提供的孙某某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支付人民币800元,被告人黄某甲又将黄某丙的一枚戒指(未能鉴定价值)抢劫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经过。但尚未退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陆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伟
检察官助理:黄金鞒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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