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宁市青秀区**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9年6月26日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南宁市江南区**路**路**附近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交易,二人因嫖资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黄某甲使用木棍、言语威胁被害人罗某某,强迫被害人罗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向被告人黄某甲转账人民币3****。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南宁市青秀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提取笔录、微信零钱明细截图、病历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抢劫数额为3200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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