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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抢劫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75********,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河南省南乐县人,现住河南省南乐县**乡**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南乐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3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20年6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闫某某、黄某丙、杨某某(均已判决)经预谋后于2013年11月28日5时许,驾乘汽车携带液压钳子、铁管等物至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景瑞花园工地,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由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持铁棍等工具将工地看夜人员控制后,由黄某乙、闫某某、杨某某使用液压钳子将工地内电缆线200余米剪断并装车运走,后将电缆线变卖,所得赃款俵分。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9000余元。

被告人黄某甲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价格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4.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5.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孙皓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武清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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