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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抢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60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起诉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来到本市清溪镇铁松村飞宏厂门口附近路段,见被害人马某某使用手机,其便从后抱住马某某,强行抢走马某某拿在手上的一部OPPO牌R17型手机(价值1879.2元)。马某某被抢后拉扯黄某甲并呼救,后马某某和闻讯赶来的群众将黄某甲控制并拿回手机,黄某甲被扭送给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黄某乙等证人的证言,身份材料等书证,物证被抢手机,视听资料录像,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被告人黄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9年11月28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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