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东方**栋**单元**室。2002年4月11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上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欲入股上高县***镇***村*** 沙场遭拒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其儿子黄某乙(另案处理)和聂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对被害人陈某某、黄某丙、简某某进行语言威胁,并对正在正常运营的该沙场先后进行了二次阻拦,迫使被害人陈某某、黄某丙、简某某同意其出资75万元占股25%入股该沙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3.证人陈某甲、黄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黄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与他人多次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入股7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国安
检察官助理:晏建平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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