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强奸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8〕5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66********,汉族,文盲,居民,住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10月8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明知同村的被害人黄某乙系**者,仍于2017年10月4日20时许,去到黄某乙家(横县**镇**村委**村**号),趁无其他人在家之机,强行与黄某乙发生性关系。黄某甲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被黄某乙的女儿黄某丙、儿媳张某某回到发现,黄某甲便逃离现场。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乙案发时患有**,被性侵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另查明,2017年10月8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黄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黄某丙、张某某、黄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奸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闭祖集

2018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