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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镇**坊**村**组。2015年2月10日蓝山县人民法院以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自2019年6月7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已判刑)、黄某丙(已判刑)、黄某丁(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邓某某(已判刑)等人租用黄某戊(已判刑)家一楼大厅开设赌场,以“勾苞谷”的方式聚众赌博进行牟利,每天参赌人数达十至数十余人不等,被告人黄某甲等人从中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余万元。

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赌具、赌资等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4.证人陈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5.同案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李某某、邓某某、黄某戊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李某某、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华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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