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5********,壮族,初中文化,住田某某**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乙(已判刑)和黄某丙(已判刑)经商量决定在田某某平马镇梅桑村梅新屯小溪边开设赌场,由黄某丁(已判刑)负责临时搭设帐篷,拉电拉灯提供照明,提供赌桌凳子,黄某乙叫来黄某甲,让其跟着黄某丁在梅新屯村口庙堂附近负责放哨守路,并在通往赌场的机耕路上到处摆放石块,避免公安机关查处。在赌博过程中,由黄某丙、黄某乙从赌桌台面上"抽水"渔利,每局"抽水"渔利20至50元不等的台费。赌场于2017年1月21日起开赌,每天晚上开赌时间从21时许至次日01时许,至2月11日0时许被田某某公安局查处。黄某甲于2019年11 月20日到合恒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舒伟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19994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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