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48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被告人黄某甲为非法牟利,通过个人微信账户:(微信名:小gugu,微信号:huang****6747)与同案人跃某某、陈某甲、黄某乙、王某甲、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一个名叫:“3元”牛(后改名为“解散(133)”)的涉赌微信群,各个股东拉人入群参与抢红包赌牛牛的赌博活动,从中向每期的庄家按每人每包3元抽水进行渔利,各个股东根据与群主事先约定好的分成比例,按每晚名下各自下线的点包和做庄次数情况计算抽水分成。至2018年4月初,该微信群每晚赌博近千期,每晚抽水10万元;被告人黄某甲先后拉微信好友:骏威玩具厂、GP等人入群参赌,并通过个人微信账户与下线还有群内财务陈某甲等人进行交收赌资,每晚分得近千元,累计非法获利3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
2.证人蔡某甲、蔡某乙、柯某某、蔡某丙、朱某某、陈某乙、蚁某甲、蚁某乙、杜某丙、王某乙、陈某丁的证言;
3.同案人杜某某、张某甲、黄某丙、蔡某丁、黄某乙、林某某、陈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甲通过个人微信账户组建涉赌微信群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益庆
检察官助理:吴 敏
2020年9月1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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