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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傻三”,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4月初,被告人黄某甲及黄某乙(已判决)、“大官”(身份不明,在逃)合股在廉江市**镇**村小学附近一间民房内开设“撑船”赌场,吸引附近村民参与赌博。赌场以“抽水”方式获利,共分四股,被告人黄某甲及黄某乙各占一股,“大官”占两股。期间赌场每晚“抽水”5000元左右,并根据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分红,被告人黄某甲及黄某乙各获得分红25000元人民币。2017年4月1日“大官”退股后,被告人黄某甲及黄某乙找到同村人黄某丙(绰号:“二叔”,在逃)、黄某丁(绰号:“癫狗”,另案处理)继续合股,于2017年4月1日至4月6日期间,在廉江市**镇**村村边一民宅内开设“撑船”赌场,吸引附近村民到场参赌,并以每人每天100元的工资陆续雇佣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等人为赌场望风。每晚均有十多名参赌人员到场参与赌博,该赌场每晚可“抽水”5000元左右。2017年4月6日凌晨,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黄某乙、黄某庚、黄某己及参赌人员庞某某、黄某辛、罗某某等人,并扣押到用于赌博的纸质扑克牌一副、桌子一张、对讲机贰台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仲强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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