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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到1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灌云县**镇**桥东面自己家中多次开设赌场,以“牌九”方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徐某某、丁某某、胥某某、侍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茂杰

2020年6月9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05091****;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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