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和现住址湛江市赤坎区**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受私彩网络赌场的上线“梅英”(身份不明)的委托,通过其手机微信在社会上接受参赌人员的“七星彩”、“排列五”私彩投注。参赌人员有余某某、冯某某、林某某、戴某某、黄某乙以及微信昵称为“笑口常开”、“安康”、“衣人美”、“陈陈”、“苹果”、“云姐”、“伟哥”、“小娟娟”、“劳君”等人。其中,被告人黄某甲接受余某某微信支付42415元的私彩投注、接受冯某某微信支付1620元的私彩投注、接受林某某微信支付149906元的私彩投注、接受戴某某微信支付44963元的私彩投注、接受黄某乙微信支付22625元的私彩投注、接受“笑口常开”微信支付34931元的私彩投注、接受“安康”微信支付127918元的私彩投注、接受“衣人美”微信支付150元的私彩投注、接受“陈陈”微信支付9803元的私彩投注、接受“苹果”微信支付7400元的私彩投注、接受“云姐”微信支付1228元的私彩投注、接受“伟哥”微信支付8070元的私彩投注、接受“小娟娟”微信支付14337元的私彩投注、接受“劳君”微信支付7667元的私彩投注。被告人黄某甲接受以上人员的私彩投注共计472538元。被告人黄某甲每次收到投注的赌资后,按与“梅英”的约定从中抽取3%的提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4176元。被告人黄某甲待中奖号码开出后将赌客赢取的赌资结清,余下的赌资再通过ATM机存入“梅英”提供的银行卡账号。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签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账单明细表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上家担任代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秋德
检察官助理 梁 斌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陆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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