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0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住赣州市全南县**镇**村下圩坝,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全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019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位于木金街的副食店内设置麻将桌供他人赌博,以收取台费获利。从2018年8月至案发,黄某甲通过收取台费的方式非法获利28400元,其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公安机关退缴了非法所得2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28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284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勇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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