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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乡**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同案人余某甲(外号“*弟”、另案处理)事先通谋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黄某甲提供“鱼虾蟹”图纸、骰盅等赌博工具,于2020年8月14日开始在汕头市龙湖区**路**市场对面丽水庄绿化带,以“鱼虾蟹”的赌博方式多次招引过往群众参与赌博。同月21日,同案人姜某甲(外号“老四”、另案处理)加入经营该赌场,并各自在赌场分工负责收付赌资、摇骰子、望风等,每日结算赌资后由被告人黄蝶和同案人平分。

同月25日晚上8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和违法人员朱某某(已行政处罚),同案人余某甲、姜某甲和现场其他参赌人员全部逃脱,现场还缴获赌具“鱼虾蟹”1套、赌资人民币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鱼虾蟹”赌具1套、赌资人民币730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缴获物品清单,截图制作说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5. 检查证、检查笔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利用公共场地,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丹霞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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