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居委**巷**号**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2010年12月1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黄某乙、陈某甲(均另案处理)合伙在位于汕头市潮阳区**镇**村通往**路边的一废品收购店内利用“牌九”为赌具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并先后雇佣同案人黄某丙、林某某(均已判决)分别在该赌场内负责抽水(每10000元赌注抽水500元)及洗牌、分牌。该赌场每天聚集四、五十人在场参与赌博,每盘赌注100元至10000元不等。2014年1月27日晚,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该废品回收站内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同案人黄某丙、林某某及参赌人员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曾某某等人,缴获赌具“牌九”牌1副、赌资人民币47810元。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扣押清单、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黄某乙、黄某丙、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查、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非法牟利,结伙利用“牌九”为赌具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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