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同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雷某某、黄某丙(另案处理),在蓝山县塔峰镇边贸路龟博士对面的自己家和黄某丙家中,开设以“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供他赌博。赌场营业期间,黄某甲提供了场地及赌场放贷资金,雷某某、黄某丙负责了抽头、放利, 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文书;3.证人雷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3.辨认、指认笔录;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华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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