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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棋牌室,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另处)经事先预谋,由黄某乙提供赌博机,在张家港市**镇**街被告人黄某甲经营的棋牌室内,以投币押分方式供他人赌博,共计获利人民币1460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甲获利7300元。经鉴定,查获的1台游艺设备机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机(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黄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6.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鹏程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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