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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镇**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至同月29日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廖某甲、廖某乙、陈某(三人均已判刑)在横县**镇**村委**村“**岭”水库边廖某甲搭建的铁棚处开设赌场,以猜纽扣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该赌场每天参赌人员少则几人,多则二十几人。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在赌场内抽水获利20000多元,所得赃款除了支付放风等费用外,余下几人瓜分。2020年4月29日18时许,横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对该赌场进行取缔,当场抓获廖某甲、陈某及参赌人员梁某某等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遗留的凳子、木桌;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3.证人黄某丙、李某甲、廖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家    

检察官助理:周宝朝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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