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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纳,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市******小区****号,现住安徽省潜山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6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方某甲(已处)和齐某某(已处)商定合伙开设赌场,选择潜山市源潭镇永济村、赵冲村等多处农户住宅作为赌博场地,纠集徐某甲(已处)、方某乙(已处)、占某某(已处)、方某丙(已处)、黄某丙(已处)、杨某某(已处)、黄某甲等人方成为股东,安排林某某(已处)和袁某某(已处)参与赌场管理,齐某某(已处)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和望风,吴某甲(已处)、吴某乙(已处)、江某某(已处)、田某某(已处)、卢某某(已处)等人望风,祝某某(已处)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周转资金,徐某乙(已处)收取和保管红子,开设赌场,邀集社会人员利用扑克牌打“九点半”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分五股,方某甲、齐某某作为赌场组织者占一股,赌场四方坐方参赌人员各占一股。赌博过程中,庄家满庄后超1000元抽100元,2000元抽200元,以此类推,抽取红子渔利。红子钱扣除赌场开支后由股东分配,其中四方坐方人员每股分15%,方某甲、齐某某每场从剩下的40%股份中另行分配给占某某5%、徐某甲2.5%做暗股,剩余的由方某甲、齐某某平分。详情如下:

1.2019年3月8日15时至23时许,被告人方某甲、齐某某在潜山市源潭镇永济村永保组18-2号雷某某住宅开设赌场,召集社会人员利用扑克牌打“九点半”的方式聚众赌博,“板子”从300元起步至600元、900元、3000元,上不封顶。坐四个主方参赌的是方某乙、占某某、杨某某、黄某甲、徐某甲、方某丙等人,林某某参与赌场管理,吴某甲、吴某乙、江某某、田某某望风,齐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参与望风,祝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周转,徐某乙收取保管红子钱。赌博过程中共抽取红子渔利22000元,扣除5000元开支后由股东分配,其中方某甲和齐某某平分红子8000元,方某乙分得红子1200元,占某某分得红子2100元,徐某甲分得红子2900元,杨某某和黄某甲各分得1200元。

2.2019年3月9日15时至22时许,被告人方某甲、齐某某在潜山市源潭镇赵冲村月山组王某某住宅开设赌场,召集社会人员利用扑克牌打“九点半”的方式聚众赌博,“板子”从300元起步至600元、900元、3000元,上不封顶。坐四个主方参赌的是方某乙、占某某、杨某某、黄某甲、徐某甲、方某丙等人,林某某、袁某某参与赌场管理,吴某甲、吴某乙望风,齐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参与望风,祝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周转,徐某乙收取保管红子钱。赌博过程中共抽取红子渔利12000元,扣除5000元开支后由股东分配,其中方某甲和齐某某平分红子3300元,方某乙分得红子500元,占某某分得红子800元,徐某甲分得红子1200元,杨某某和黄某甲平分红子钱1050元。

3.2019年3月10日15时至23时许,被告人方某甲、齐某某在潜山市源潭镇东畈村林老屋组徐某丁住宅开设赌场,召集社会人员利用扑克牌打“九点半”的方式聚众赌博,“板子”从300元起步至600元、900元、3000元,上不封顶。坐四个主方参赌的是方某乙、方某丙、黄某甲、杨某某、黄某甲、徐某甲、徐某甲等人,宣某某等人在旁钓鱼,林某某、袁某某参与赌场管理,吴某甲、吴某乙、江某某、田某某望风,齐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参与望风,祝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周转,徐某乙收取保管红子钱。赌博过程中共抽取红子渔利20000余元,除掉5000元开支后由股东分配,其中方某甲和齐某某平分红子4800元,方某乙和方某丙各分得红子1100元,黄某甲分得红子钱2200元,占某某分得红子700元,徐某甲分得红子2600元,杨某某和黄某甲各分得红子1100元。

4.2019年3月11日15时至3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某甲、齐某某在潜山市源潭镇东红村田屋组02号田何某某住宅开设赌场,召集社会人员利用扑克牌打“九点半”的方式聚众赌博,“板子”从300元起步至600元、900元、3000元,上不封顶。坐四个主方参赌的是方某乙、方某丙、黄某甲、杨某某、黄某甲、徐某甲等人,韩某某等人在旁钓鱼,林某某、袁某某参与赌场管理,吴某甲、江某某、田某某、卢某某、王伟(已处)望风,齐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参与望风,祝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周转,徐某乙收取保管红子钱。赌博过程中共抽取红子渔利25000余元,除掉5000元开支后由股东分配,其中方某甲和齐某某平分红子6500元,方某乙分得红子1400元,方某丙分得红子1500余元,黄某甲分得红子3000元,占某某分得红子1000元,徐某甲分得红子3500元,杨某某和黄某甲各分得1500元。

5.2019年3月12日15时至17时许,被告人方某甲、齐某某在潜山市源潭镇赵冲村程屋组10号吴某丙住宅开设赌场,召集社会人员利用扑克牌打“九点半”的方式聚众赌博,“板子”从300元起步至600元、900元、3000元,上不封顶。坐四个主方参赌的是方某丙、占某某、徐某甲等人,黄某甲参与赌博,韩某某、宣某某等人在旁钓鱼,林某某、袁某某参与赌场管理,吴某甲、江某某、田某某、卢某某、王伟望风,齐某某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参与望风,祝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周转,徐某乙收取保管红子钱。赌场于当日17时许被潜山市公安局现场查获,扣押赌资共计人民币18557元,抓获占某某、林某某等人以及参赌人员韩某某、宣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犯方某甲、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接受邀集参与坐方赌博并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操叔媛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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