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9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杨某某(两人已被判刑)等人在**县**镇**村*屯靠近***附近山脚空地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在外围维持秩序和望风,采取“三公斗牛”、“刮玉米粒”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获得非法利益90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底,被告人黄某甲又伙同黄某乙、杨某某等人在**县**镇**村**屯后山山脚下继续开设赌场,被告人黄某甲入股1000元人民币做庄,采取“刮玉米粒”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自开设以来,每天到场参赌人员多达三、五十人。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获得非法利益4000元人民币。2020年6月1日,该赌场被德保县公安局查处。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德保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宝善
检察官助理:卢倩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保证人农某某,联系电话13*********;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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