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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6811******,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2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4月底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商业城**楼**号的住家中提供一副赌具扑克牌设赌供人赌博,由郑某甲、刘某某、张某某坐庄、赔食,黄某甲向庄家抽水牟利。该赌摊以“三公”的形式设赌,赌注为每盘人民币20元,赔率1-5倍,现金结算。至案发,黄某甲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2020年5月24日0时许,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现场抓获黄某甲、刘某某、张某某及参赌人员郭某某、陈某某、黄某乙、郑某乙、柳某某、谢某某、黄某丙、蔡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扣押到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一批。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医学诊断:被鉴定人临床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案发当时处于“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目前处于“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3、诉讼能力评定:被鉴定人目前的诉讼能力评定为:有诉讼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9847.5元;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郑某乙、谢某某郭某某、蔡某某、柳某某、黄某丙、黄某乙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郑某甲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照明

                                               检察官助理 林妍佳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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