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23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名绰号叫“阿迪”(在逃)的男子,黄某甲在明知“阿迪”收购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个人名下的1张电话卡、7张银行卡及户名为毛某某的1张电话卡、4张银行卡,以1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阿迪”使用。后在“阿迪”的邀约下,黄某甲在明知“阿迪”的“工作室”从事网络犯罪活动情况下,仍然进入到“阿迪”位于本市的“工作室”(2020年10月迁往重庆市)工作,使用“阿迪”提供的银行卡,帮助其进行网络犯罪资金结算,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经查,被告人黄某甲出售给“阿迪”的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5800002********)、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65100********)及户名为毛某某的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5800003********)、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9965100********)、兴业银行卡(卡号6229084331********)等5张银行卡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多地公安机关止付、冻结,其中户名为毛某某的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5800003********)被用于黄某乙被诈骗等6起诈骗案中收取被害人转款,交易流水总金额达236余万元。
2020年11月11日, 被告人黄某甲被民警通知到案。2021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退缴5110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明镜
检察官助理 刘佳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换押证及提票各壹份,证据壹份(涉案银行卡流水);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扣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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