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五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98********,汉族,初中毕业,住址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07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08月06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08月0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0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华景路与康乐街交叉口与陈某某(已判刑)偶发口角,后陈某某纠集赵某某(已判刑)、被告人黄某甲无故将刘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陈某某、赵某某酒后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建兵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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