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18〕13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队**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于2018年6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6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8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的父亲黄某乙将三轮车停放在湛江市坡头区**镇**美食店门前,引发黄某乙与**美食店的经营者万某某、陈某甲、梁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争执,李某某在场劝阻。后黄某乙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甲即伙同庞某甲、庞某乙(均在逃)到达现场。黄某甲到现场后,即对李某某进行殴打,经黄某乙制止后停止殴打。在黄某乙指认下,被告人黄某甲又伙同庞某甲、庞某乙对被害人吴某甲进行殴打,期间,庞某甲持刀对与庞某乙拦架的梁某某、吴某乙及万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吴某甲、万某某、梁某某、吴某乙身体受伤。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梁某某、万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甲当场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吴某甲、万某某、梁某某、吴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乙、马某某、陈某乙、林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4.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5.现场视频资料;
6.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7.病历资料;
8. 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9.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草图、现场勘验照片;
10. 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11. 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结伙在公共场所滋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法章
2018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共五册。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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