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五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户籍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7月23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4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9月20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于200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于2020年3月3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黄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因怀疑其侄子黄某乙被林某甲等人殴打,便纠集外号“妚某某”的男子(身份不详)等二人商量决定报复,于是三人先到被告人黄某甲家中取出一把开山刀、二把钢管、一把枪型物,携带上述工具驾驶摩托车回到**圩找林某甲。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等三人来到文昌市**镇**大道**水吧处,见林某甲等人在该水吧内喝茶,被告人黄某甲先持刀冲进水吧内向被害人林某甲砍去,砍伤被害人林某甲右肩一刀,林某甲被砍后便从水吧后门逃跑,接着被告人黄某甲又持刀先后砍伤与林某甲同桌喝茶的被害人宁某某左手大臂、被害人黄某丙右手腕、被害人徐某某背部,三人被砍后纷纷逃跑,然后被告人黄某甲又去追赶被害人林某甲,“妚某某”等二人跟着持钢管、枪型物进入水吧,被告人黄某甲追赶林某甲未果便返回水吧,与“妚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经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甲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宁某某、徐某某、黄某丙所受损伤均定轻微伤。
二、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与符某某(另案处理)在文昌市**镇喝茶时,符某某指使被告人黄某甲打电话给运输建筑材料的被害人林某乙警告其不准运输建筑材料到**镇**村修路工地,被告人黄某甲便使用手机(号码为1390750****)拨打林某乙的手机威胁警告林某乙不准再送建筑材料到**镇**村。
2019年11月15日,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文昌市**镇**大道**榨油厂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型物1把;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健康检查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吴某某、黄某乙、云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徐某某、林某乙等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 玲
书 记 员:黄首之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3.涉案财物手机1部随案移送文昌市人民法院,银行卡2张、枪型物1把现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