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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4********,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田某某**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4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想到之前自己的小车停放在田某某平马镇人民路教师村小区时被人刮伤,顿生怨气,遂驾驶桂A****3牌摩托车来到该小区大门往里的路道旁,从摩托车尾箱拿出螺丝刀、直孔锥各一把,沿途对停放在路边的七辆车进行划刮,并用直孔锥扎破桂L****2车两个轮胎。经对其中的桂L****2、桂L****0、桂L****9、桂L****8、桂L****8、桂L****6等六辆车进行鉴定,价值10068元。

2020年12月21日,黄某甲家属赔偿六被害人损失共计12368元并取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车辆证明材料、维修票据、指认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泄愤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洁梅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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