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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乐平市人,身份证号码:3602811978********,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某甲镇某甲居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黄某甲2007年12月29日因吸食毒品“K粉”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东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10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2011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7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晚上23时14分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已判决)持长刀和伸缩棍到乐平市众埠街雷士宾馆内,将被害人刘某某的头部和左手手指处砍伤,致使被害人刘某某头部和左手手指处破皮流血。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乐)公(司)鉴(活)字[2019]72号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翔

检察官助理:陈佳怡

2020529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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