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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君,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因与被害人区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于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多次到区某某位于本市樟木头镇**花园**座**的住处(房屋所有人为区某某的母亲杨某某,杨某某与其表弟彭某某居住在内)寻衅滋事:

1、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取保候审)等人到**花园**座**向区某某追债2018年6月11日14时许,黄某乙和黄某丙再次来到樟木头镇**花园**座**追债,黄某丙拿铁棍敲门,还用脚踹断门的一根铁条,区某某报警后,民警到场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自行协商解决,区某某不追究铁门的损坏并写借条给黄某乙。

2、2018年10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等人去到**花园**座**追债,黄某甲踢大门并砸烂门口的一个招牌(被害人彭某某自报价值4300元),彭某某报警后,民警到场制止黄某甲等人的违法行为并警告不可到龙腾花园1区5楼闹事。

3、2018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来到**花园**座**,将一桶红色油漆泼到房门上,2018年10月14日上午,彭某某发现房门被淋油漆后报警。

4、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等人来到**花园**座**追债,黄某甲和黄某乙将该房的铁门踢坏,黄某甲又将该房外的招牌撕掉,被害人彭某某报警后,民警到场制止黄某甲等人的违法行为,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解处理。

5、2019年1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带了四、五名男子来到**花园**座**追债,砸门并将监控摄像头拆走(被害人彭某某自报大门价值2800元,监控价值1200元),彭某某报警后,黄某甲等人离开现场。

2019年8月1日,公安人员通知黄某甲到樟木头派出所协助调查,黄某甲于2019年8月1日11时0分到樟木头派出所,当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日,黄某甲家属与彭某某协商后赔偿彭某某房屋大门、招牌及监控等财物损失,合计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彭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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