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953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5********,汉族,初中文化,营业员,住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黄洁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时许,黄某乙(已判决)在本市鼓楼区狮子桥怒烤烤串店附近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因怀疑对方系在店内吃饭的王某甲等人,遂与其好友郑某某(另案处理)进入店内。被告人黄某甲被黄某乙微信喊至现场。黄某乙为了泄愤对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等人进行推搡,并向其扔空啤酒瓶,在被王某甲等人推至门外后,黄某乙多次对王某甲的上半身和面部击打和抓挠,黄某甲也上前打王某甲,致王某甲面部和右前臂受伤。黄某乙与被告人黄某甲先后拉扯被害人王某乙的头发,致王某乙倒地且左胳膊肘受伤。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被电话传唤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湖南路派出所,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案发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黄某乙、杨某甲、王某丙、凌某某、杨某乙、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晓燕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85180****。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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