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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部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纠集雷某某、陈某庚及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以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北路被告人黄某甲经营的“万和电器”店铺为聚集点,以七天或十天为一期,收取3%-5%的利息,从事短期小额高利放贷。在未能按时收取高利贷的本息后,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拨打电话、发送微信信息等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还款,或在被害人借款时被拍下手持身份证、借条的照片中添加侮辱性文字、图片并发到微信朋友圈,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此外,被告人黄某甲还单独或者以1000-2000元(人民币,下同)不等的价格雇佣雷某某、陈某庚等人到被害人的家中,通过言语威胁、恐吓或用油漆喷字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还款;还在被告人黄某甲的店铺内,通过辱骂、恐吓、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还款。以被告人黄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上述“软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或其亲属还款,使被害人及其亲属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被害人及其亲属正常的生活、工作,破坏社会生活秩序。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甲与雷某某、陈某庚等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以“软暴力”手段逼迫陈某乙、陈某丙等14位被害人还款,影响各被害人或其家属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具体是:

1.2017年12月份,被害人陈某乙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5000元,利息每10天500元,实际获款4500元。在支付两期利息后,被害人陈某乙未能再按期支付本息。被告人黄某甲先是通过拨打电话给被害人陈某乙及其母亲刘某甲,威胁、恐吓被害人陈某乙及其家属还款,又在被害人陈某乙持借条的照片中添加侮辱性文字并发到微信朋友圈,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被害人陈某乙逼其还款。2018年1月,雷某某、陈某庚及其朋友(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受被告人黄某甲的雇佣,到漳平市菁城街道万成家天下D区3号703室被害人陈某乙的家中逼债,因被害人陈某乙不在家,未果。之后,被告人黄某甲与雷某某、陈某庚等人先到被害人陈某乙家中通过言语威胁、恐吓、辱骂被害人陈某乙,后再次到被害人陈某乙家门口,用油漆喷“欠债还钱”等文字,逼迫被害人还款。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支付1000元给雷某某、陈某庚等人。

2.2018年1月底,被害人陈某丙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3000元,利息每7天800元,实际获款2200元。因被害人陈某丙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拨打电话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还款。2018年2月底,被告人黄某甲到被害人陈某丙位于漳平市吾祠乡的老家,以不还款就在被害人陈某丙的墙壁上喷漆写字威胁、恐吓被害人陈某丙的父母,逼迫被害人陈某丙的父母亲还款。被害人陈某丙得知后,于当天19时许到被告人黄某甲的店铺协商还款事宜,被告人黄某甲即电话联系雷某某,与雷某某、陈某庚等人共同非法限制被害人陈某丙的人身自由,要求被害人陈某丙筹款还债,至次日5时许方让被害人陈某丙离开。因被害人陈某丙仍未还款,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3月在被害人陈某丙持借条的照片中添加侮辱性文字并发到微信朋友圈,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被害人陈某丙逼其还款。

3.2018年3月8日,被害人黄某乙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4000元,利息每7天700元,实际获款3300元。在支付3900元利息后,被害人黄某乙因车祸住院而未能继续借款本息,被告人黄某甲即拨打电话给被害人黄某乙及其妻子,威胁、恐吓被害人及其妻子还款。2018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害人黄某乙持借条的照片中添加侮辱性文字并发到微信朋友圈,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被害人黄某乙逼其还款。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甲与雷某某、陈某庚等4人到漳平市赤水镇**村被害人黄某乙的老家,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黄某乙及其家属,逼迫他们还款。2018年8、9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到漳平市赤水镇找被害人黄某乙,通过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的方式逼其还款。

4. 2018年5月,被害人陈某丁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3000元,利息每7天700元,实际获款2300元。因被害人陈某丁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被告人黄某甲拨打电话威胁、恐吓被害人陈某丁,要求还款。在被害人陈某丁拒接电话后,被告人黄某甲先发微信威胁被害人陈某丁,并在被害人陈某丁持借条的照片中添加侮辱性文字并发到微信朋友圈,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被害人陈某丁还款。201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甲与陈某甲及其朋友到漳平市**镇被害人陈某丁的家中,以辱骂、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陈某丁还款,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与陈某甲等人还威胁要将被害人陈某丁带至被告人黄某甲的店铺,被害人陈某丁被逼伺机“逃离”自己的家。后被害人陈某丁的父亲陈某辛与被告人黄某甲协商,支付本息7000元给被告人黄某甲。

5.2017年12月21日,被害人余某甲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2000元,利息每10天500元,实际获款1500元。因被害人余某甲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被告人黄某甲先是多次拨打电话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余某甲还款;后将被害人余某某持借条的照片中添加侮辱性文字并发到微信朋友圈,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被害人黄某乙逼其还款。2018年1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漳平市菁城街道工业路“天守公司”门口强行将被害人余某甲带至其店铺,并在电话联系后,与雷某某纠集的陈某庚等2人共同非法限制被害人余某甲的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余某甲筹款还债。次日3时许,被害人余某甲的弟弟余某乙从福建省连城县赶回漳平市并微信转账5000元给雷某某后,被害人余某甲方才得以脱身。事后,被告人黄某甲只让雷某某转账3500元,其余1500元作为雇佣雷某某等人参与逼债的费用。

6.2018年1月,被害人黄某丙先后两次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均能归还本息。2018年1月28日,被害人黄某丙再次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3000元,利息每10天500元,实际获款2500元。因被害人黄某丙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被告人黄某甲从2018年3月底开始拨打电话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黄某丙要求还款,并在2018年4月通过发微信辱骂被害人黄某丙的外甥女黄某丁、到漳平市西园镇**村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黄某丙的父亲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及其家属还款。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害人黄某丙持借条的照片中添加侮辱性文字并发到微信朋友圈,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被害人黄某丙,逼其还款。

7.2017年11月,被害人苏某某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后按时归还本息;2018年3月25日、4月底,被害人苏某某又先后两次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各5000元,利息每7天800元。因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被告人黄某甲多次拨打电话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苏某某要求还款。自2018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黄某甲还多次到漳平市西园镇被害人苏某某的家中,通过辱骂、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苏某某或其家属还款,被害人苏某某的母亲陈某辛被迫付款2000元;期间,陈某甲曾陪同被告人黄某甲到被害人苏某某家中逼债。因未能继续支付借款本息,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害人苏某某持借条的照片中添加侮辱性文字并发到微信朋友圈,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被害人苏某某,逼其还款。

8.2018年5月份,被害人陈某戊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5000元,利息每7天700元,实际获款3600元。被害人陈某戊支付两期利息后,双方就还款金额、方式等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此后,被告人黄某甲多次通过拨打电话、发送微信信息等方式逼迫被害人陈某戊还款。2018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与陈某甲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被害人陈某戊的家中,被告人黄某甲辱骂、恐吓被害人陈某戊,威胁支付本息就去找被害人陈某戊的亲属,逼迫被害人陈某戊还款。被害人陈某戊被迫向他人借款1500元先行支付给被告人黄某甲。后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害人陈某戊持借条的照片中添加侮辱性文字并发到微信朋友圈,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被害人陈某戊,逼其还款。被害人陈某戊的家属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此事,在支付本息6800元后,被告人黄某甲才将微信信息删除。

9.2017年12月16日,被害人卢某某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2000元,利息每7天500元;2018年年初,被害人卢某某以同样的利率又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1000元。因未能支付本息,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拨打电话、发微信信息等方式辱骂、威胁、恐吓被害人卢某某,逼其还款;又在被害人卢某某持借条的照片中添加侮辱性文字并发到微信朋友圈,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被害人卢某某,逼其还款。2018年6、7月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漳平市执法局对面二楼找到被害人卢某某,当即打了卢某某一巴掌,并将被害人卢某某带到其店铺,非法限制被害人卢某某的人身自由,逼其还款。至次日3时许,被害人卢某某经其姐夫刘某某担保后方得以离开。

10.2017年11月份,被害人朱某某先后两次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后均归还借款本息。2018年7月,被害人朱某某再次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5000元,利息每7天500元。因未能支付借款本息,被告人黄某甲多次拨打电话威胁、恐吓被害人朱某某,逼其还款。因被害人朱某某将被告人黄某甲的电话拉入黑名单,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到被害人朱某某家中威胁其家人、在被害人朱某某持借条的照片中添加侮辱性文字并发到微信朋友圈,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被害人朱某某等方式,逼其还款。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到漳平市菁城街道**路**幢**室被害人朱某某住处索债,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黄某甲动手殴打被害人朱某某,经民警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

11.2018年5月份,被害人刘某乙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3000元,利息每7天700元。因未能支付本息,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拨打电话威胁、恐吓被害人刘某乙、在被害人刘某乙持借条的照片中添加侮辱性文字并发到微信朋友圈,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被害人刘某乙,逼其还款。

12.2018年6月份,被害人叶某某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3000元,利息每7天700元。因未能支付本息,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拨打电话威胁、恐吓被害人叶某某,并以在朋友圈发布侮辱性文字、图片等方式向被害人叶某某索债。之后的一天晚上,被害人叶某某被被告人黄某甲强行带至其店铺进行逼债,最后,被害人叶某某被迫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黄某甲,且所使用的iPhone6手机被被告人黄某甲扣押后方能得以脱身。

13.2018年2月21日,被害人陈某己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5000元,利息每7天800元,由邱某某负责担保,款项各用2500元。在支付16期共12800元利息后,邱某某支付2500元给被害人陈某己,要求帮忙偿还给被告人黄某甲,但被害人陈某己只归还2000元。此后,被害人陈某己陆续支付8期共计3200元利息给被告人黄某甲。因未继续支付利息,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8月底电话联系被害人陈某己的前夫陈某壬,以到其家泼屎泼尿相威胁,要求陈某壬替被害人陈某己还款。因担心影响孩子学习,陈某壬被迫转账3000元给被害人陈某己用于归还被告人黄某甲借款;被告人黄某甲在收到该笔款项后,以被害人陈某己借款逾期还需支付500元利息为由拒绝归还借条,并多次以此为由发送微信信息威胁、恐吓、辱骂被害人陈某己。

14.2018年5月23日,被害人徐某某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3000元,后归还本息。同年7月25日,被害人徐某某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2000元,利息每7天400元;7天后,被害人徐某某再次向被告人黄某甲借款3500元,利息每7天700元。此后,被害人徐某某共向被告人黄某甲支付利息11400元,因未能继续支付利息,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到被害人徐某某工作场所,要求还款,并以会天天到被害人徐某某工作单位索债、要去找被害人徐某某的领导等方式要胁被害人徐某某签署20000元的借条。之后,被告人还多次拨打生活或工作电话辱骂被害人徐某某。

2020年9月14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福建省漳平市西园镇**村**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漳平市公安局依法搜查并扣押的手机、小轿车等;

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者依法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漳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雷某某、李某某、刘某甲、麻某某、黄某丁、陈某辛等18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陈某乙、黄某乙、黄某丙等14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数据:漳平市公安局依法调取或者出具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交易明细、手机电子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谋取不法利益,在索要非法放贷的债务过程中,独自或者多次纠集他人通过“软暴力”方式对多名被害人或其亲属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黄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黄某甲纠集他人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追讨债务,扰乱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为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荣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依法扣押的小轿车一辆,现暂存于漳平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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