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77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道**村**小区**号**室,职业:个体。因吸毒,于2013年3月1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5月3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12月1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3年12月20日,大冶市公安局决定对黄某甲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自2017年3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止),于2018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7日21时许,被害人曹某甲、石某甲、李某某等人在大冶市**路**处**KTV唱歌离开时与陈某某、石某乙、黄某甲等人在大厅相遇,因石某乙对石某甲挑衅引发双方在**KTV门口发生打斗,后陈某某、石某乙,黄某甲等人离开,陈某某、石某乙、黄某甲等人为泄愤,电话邀约石某丙等人来**垴会合,随后石某丙等人开车搭载陈某某,石某乙,黄某甲等人前往**KTV门口路段,陈某某、石某丁等人下车后用钢管对李某某,石某甲等人进行殴打,黄某甲用鱼叉对曹某甲进行殴打,另有一男青年下车后持砍刀对曹某甲进行追砍,并将曹某甲砍伤。经鉴定,被鉴定人曹某甲被他人砍伤全身多处导致左髂嵴劈裂骨折及全身皮肤裂伤(累计长度26.0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属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大冶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石某乙、陈某某、石某丙、李某某、吴某某、石某甲、曹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曹某甲、石某乙、陈某某等人对黄某甲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迪军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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