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341993********,黎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乡**区**队**栋**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9日下午,因黄某乙(已判决)认为被害人龚某某驾驶粤B3****奔驰小型普通客车从陵水县南平农场红明队返回**农场试验站途中,有意别他驾驶的摩托车,后黄某乙超车,下车敲被害人车窗玻璃后离去。当天下午,黄某乙召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己、黄某丙、石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决)、黄某戊、卓某某(均另案处理)共9人到达陵水县**农场试验站彭某某别墅门口外。 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胡某某等人持镰刀、石头等器械对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车库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3****的奔驰小轿车进行打砸,致该车的前后挡风玻璃、侧面车窗玻璃、左右侧后视镜、车身等多处部位受损。经鉴定,该车受损的价格为人民币101000元。
2020年7月4日,黄某甲在陵水县群英乡被公安民警带回接受调查。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奔驰小轿车1辆;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信息项、到案经过、汽车维修费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等;
3.证人彭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犯黄某乙、黄某己、黄某丙、石某某、胡某某、黄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关于被打砸的卡升牌ZZY5035****小型普通客车(被砸的粤B3****奔驰车)前后挡风玻璃零部件等价格认定书一份;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1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犁云
书 记 员:许铭桃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审查起诉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