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屯昌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运输毒品罪,2005年5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3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0时左右,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等人在屯昌县**镇**村委会**水库捕鱼,被告人黄某甲得知后到**水库进行阻拦,以该水库中的鱼是自己在2019年2月份出资15万元购买共计50万尾鱼苗投放为借口,站在吊车下威胁阻拦吊车司机将已经赶至渔池内的鱼吊到卡车内,并提出若要捕鱼的话要将四成的收入分给自己。屯昌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镇政府工作人员在现场与双方进行多次的沟通协调,直至15时左右,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等人为了避免鱼池内的鱼因为空间拥挤缺氧死亡,减少损失,不得已答应由被告人黄某甲和陈某甲一起到屯昌县建设银行开设一个共管账户,当天捕鱼的收入存入该共管账户中,等水库的承包事宜处理清楚后再处理账户中的款项以及再继续捕捞水库中的鱼。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人黄某甲方才允许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等人将**水库中的鱼捕捞出售。至今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等人无法支配存在该账户中的人民币二万余元,也无法继续捕捞**水库的鱼,被告人黄某甲肆意阻拦他人正常的捕鱼作业,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视频说明、经济合同鉴证书、水库承包合同复印件、建设银行卡复印件、手机短信内容照片、收款收据、出货清单照片、冻结财产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办案情况说明;

2.证人陈某乙、许某某、邱某某、黄某乙、林某丙、陈某丙、

黄某丙、陈某丁、林某丁、王某某、黎某某、钱某某、阮某某、符某某、梁某某、陈某戊的证言;

3.被害者林某乙、林某甲、林某戊、林某己、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红枫

检察官助理:蔡林妃

 

2020年2月6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乐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现场视听光盘1张,同步录音录像1张;

3.《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

    4.涉案财物详见冻结财产通知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