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3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接到其哥黄某乙(已判刑)的电话,叫其一起到藤桥街上打架闹事,黄某甲接到电话以后,从家中拿上两把砍草刀,然后驾驶摩托车赶往藤桥加油站,黄某乙与黄某甲、谢某某三人在藤桥加油汇合后一起来到**店闹事。谢某某驾驶一部摩托车拉黄某乙走在前面,黄某甲驾驶摩托车跟在其后面,黄某乙、黄某甲二人手里各拿一把砍刀,黄某乙与谢某某来到**店进行闹事,黄某甲驾驶摩托车在该足疗店对面等候,这时黄某甲就看到黄某乙与被害人蓝某某打架,黄某甲跳下摩托车,手持砍刀朝着蓝某某砍了过去,砍完一刀以后,黄某甲见黄某乙头部流血就赶紧开着摩托车拉黄某乙到藤桥卫生院进行治疗,蓝某某左手手腕部位被黄某甲的砍刀砍伤。经法医鉴定,蓝某某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2.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三亚海棠湾龙海安置区内吃夜宵时,突然被一块石头飞过来打到其头部,黄某甲当时就看到刘某某(被害人沈某某的儿子)在那里,就认为是刘某某扔的石头,随后黄某甲没有找到刘某某泄愤,便伙同他人到三亚市海棠区藤桥**村**组**号沈某某的家中打砸电视机、门、窗等物品,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坏的创维牌电视机屏幕估价,认定损毁价格为148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砍刀一把;2.书证:人口信息、报案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蓝某某、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7.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两起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各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随意殴打他人及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树青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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