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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33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另处理)等人酒后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郊路94号便利店门口,因被害人何某某酒后指骂其摩托车吵人,双方发生口角。黄某乙先动手殴打被害人何某某一巴掌,双方拳打脚踢随后停手。其后,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等人与隔壁桌男子再次围殴被害人何某某等人致其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兰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君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依法扣押黑色、红色摩托车各一辆(详见保全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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