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20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经营桂R6****号长途大巴客运生意期间,其工人黄某乙、罗某某(另案起诉)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寓门前路段为客车拉客时,与粤AD****号大巴客车的工人梁某某因拉客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罗某某多次威胁被害人梁某某,要求其不得在该处拉客,但遭到被害人梁某某拒绝。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纠集卢某某、陈某某、黄某丙(均另案起诉)等多人,分别驾乘两辆汽车来到上址,被告人黄某甲下车从旁观察,由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黄某丙等人下车手持由被告人黄某甲准备的铁棍及砍刀上前追打被害人梁某某,致被害人梁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右腓骨骨折,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允欢
检察官助理:郁梦茜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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