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到王某某家,使用暴力将王某某的入户门跺开后,对被害人王某某、黄某乙实施殴打,并毁损二被害人家中的财物。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黄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评估,被毁坏的财物价值173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伤情登记表等;2.被害人王某某、黄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换 李燕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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