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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5********,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2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21时20许,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打电话给黄某乙说要去赌博,被害人黄某乙、覃某某告知黄某甲村里已经不赌博只能来喝酒,黄某甲认为黄某乙等人不让其去村里,便持刀驾车前往大楞乡安屯村休屯凉亭处,停好车后就将预备好的两把弹簧折叠刀抓在双手冲到路边黄某乙等人烤火处,不分青红皂白双手挥刀将黄某乙左手虎口处划伤,黄某乙去村卫生院治疗时,黄某甲又在现场持刀威胁覃某某,陈某甲劝阻时也被黄某甲挥刀划伤其胸口处,后黄某甲又持刀朝覃某某肚子捅了几刀。经鉴定,被害人覃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黄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覃某某的医药费,取得了被害人覃某某、黄某乙、陈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疾病证明书、专家会诊意见书、住院收费票据、辨认现场笔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陈某乙、黄某丙、陈某丙、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覃某某、黄某乙的报案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管制刀具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日雄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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