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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逮捕。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19日被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4日凌晨1时某某,被告人黄某甲和同案人黄某乙(因本案已判决)等人在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新天地酒吧三楼包间饮酒。期间,黄某乙、黄某甲等人出到酒吧三楼大厅见到在大厅饮酒被害人黄某丙,以黄某丙嚣张为由,一起上前殴打黄某丙。先由黄某甲持烟灰缸等硬物打伤黄某丙头部,接着黄某乙、黄某甲等人用拳脚共同殴打黄某丙,致使黄某丙头部和身上多处受伤。该酒吧保安人员冯某某、林某某、邵某某、杨某某见黄某丙被打,便上前阻拦。黄某乙等人误认为保安人员是来某某黄某丙的,遂对保安人员进行殴打,致保安人员冯某某、林某某、邵某某、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并造成该酒吧的秩序严重混乱。接着,黄某丙在被朋友送下到酒吧一楼大厅门口准备送往医院治疗的时候,黄某乙、黄某甲等人又追下到一楼大厅门口,继续对黄某丙进行殴打,随后逃离现场。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为轻伤;冯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丙于2017年12月13日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于2019年10月12日主动到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投案,并如某某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且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耀

2020年1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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