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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3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和龙某甲、龙某乙等人在**镇**酒店一楼的**房唱歌喝酒。17时许,吴某某等人离开准备回家,后在**酒店大厅处,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追上吴某某并一起殴打吴某某,吴某某反抗后将黄某乙推倒在地上,黄某甲继续殴打吴某某,黄某乙从地上爬起来后跑回其所在唱歌喝酒的**酒店**房叫来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多名男青年后,黄某甲、黄某乙和林某某等人将吴某某逼到**酒店大厅的柜台角落处,继续拳打脚踢吴某某,过程中,林某某拿起皇廷酒店大厅柜台处的一个装充电宝的机器砸了吴某某的头部。2020年3月24日,黄某甲主动到吴川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七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辨认照片;8.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伤残七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娴

检察官助理:骆康健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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