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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2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3月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5月5日2时多,被告人黄某甲和林某甲(已判决)驾乘1辆摩托车经过揭阳市榕城区**大道“**美容店”前路段时,见被害人许某某骑自行车经过该处,便故意用脚踢许某某的自行车,许某某便回头看黄某甲和林某甲,黄某甲和林某甲见状掉转车头,驾乘摩托车撞击许某某的自行车后质问许某某是不是不爽,然后二人下车上前无故对许某某拳打脚踢,致许某某面部和背部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20年3月5日,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乙、林某甲、林某乙、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照明

检察官助理:林妍佳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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